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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20日電)中影董事長郭台強,控國民黨前立委蔡正元9年前擔任董事長時,利用減資手段將利益輸送自己。最高法院今天判決,蔡正元需賠償中影新台幣1億7260萬8249元確定。 蔡正元擔任中影董事長期間召開臨時股東會,決議減資約4億3000萬元,並將金額信託給蔡正元經營的阿波羅公司,但股東會臨時減資的決議事後遭撤銷,中影因此要阿波羅償還減資款,但因蔡正元多次違反常規交易,阿波羅已經無力償還。 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的弟弟、現任中影董事長郭台強因此控訴蔡正元9年前擔任董事長時,將公司減資,並將減資款分配給阿波羅公司,但事後法院認定減資無效,要阿波羅償還遭拒絕後,因此提告索討約4億3000萬元。 原本一審判決中影敗訴,案件上訴至二審,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,逆轉改判中影勝訴,經合議庭計算後,中影可獲得約1億7000萬元股款。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,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雙方上訴,判決蔡正元必須賠償中影1億7260萬8249元確定。 合議庭認為,蔡正元明知中影公司對阿波羅公司有減資款債權,且阿波羅公司對信託財產並無自由處分權,竟以違反法令方式,左手交付右手、五鬼搬運,將利益輸送自己,使中影的減資款債權不能履行、受損害,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,判蔡正元應賠償。10505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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